法律咨询

去年年初我与其余二个人一同开办了一家旅游公司,我出资占40%,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其余二人各占30%。 年底我们对公司盈利进行分配,她们提出对公司所有财产进行核算,确定各自在公司中的出资以及所获得的盈利(签订清算、分割协议)。之后抽回出资及盈利,待明年再讨论如何对公司进行投资。而我坚决不允许,我们之间的茅盾也逐渐加大,我于是想一个开公司或与其他人合作。我想问问律师,如果待他们抽回出资后,我是否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合作关系,因为我知道公司股东对公司投资后一般不得抽回资金,只能以转让的方式。那么他们抽回资金后我只要填补他们所抽回的资金额,是否就构成转让了? 另外在合作前就已个人名义注册了公司的商标,商标名字有“海贝旅游”的字样,我目前公司的名称也叫“上海海贝旅游有限公司”,如果我退出公司的话,我是否可以凭借享有的商标注册,使得原公司禁止使用我的商标和更改其公司的名称??

证券投资
2004-09-26 18: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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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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