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六日中午下班后我发现家中被盗,小偷偷走了我身份证我一张定期存单,我立即去农业银行挂失,银行职员告诉我,那笔钱在上午九点多已被一个男孩取走,取款时只提供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在存单被后的代领款人栏填了代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可银行工作人员并未核对代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就把钱给取走了。我认为银行没有核对取款人的身份就把钱给取走是他们工作的失误,要求银行赔偿我的损失。可银行说我的存单是自动转存,在2003年10月份到期了,在到期后的一年里算活期,不需要证件随时可以取钱,他们手续没有错。(我的存单是2002年10月份存的,上面明明写着自动转存,自动转存一年应该是2004年10月份才到期。)可我存钱时银行的人说自动转存和定期是一样,不需要去银行换存单。可现在他们又以银行操作手册为准,说他们的职员是按银行手册规定办理的,并没有过失。我听人说操作手册的规定只是农行的内部规定,我们并不知道银行内部在操作上有什么区别,把钱存在银行被人取走银行就要承担责任。请问在这件事上农行有多少责任?我可以用什么依据要求银行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