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公司兼职员工,工作一个月后要求请假,最少7天,理由是做阑尾炎手术。但是他工作岗位是收银员,她请假后没有人代替工作岗位,所以没有给予假期。而是告诉她可以提前写离职报告,公司再重新招聘员工接替她的工作,这种情况可以么

合同纠纷
2020-07-22 19:05: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无论员工自己辞职还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但是如果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一般是没有补偿,而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当事人应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如果劳动者写自愿辞职,那么无法提起仲裁委员会、法院处理,也就不能申请经济补偿了。
  • 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你应当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你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提前辞职天数不存在抵扣问题,因为辞职后工作交接以及提前止损是需要提前的原因。
  • 不可以马上离职,应该完成交接,按正常离职流程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