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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知名企业的员工,今年9月份,公司突然通知我我被辞退了,理由是我几个月前丢失过公司的物品(不是太贵重,只是在工作交接时的失误),要求我当天就办理手续,并承诺给予经济补偿金,由于我们公司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且在2004年3月份时从另外一个公司兼并过来的,所以公司要求从兼并之时起算工作年限,而不是我到以前公司的时间2003年3月,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的经济补偿金从什么时间算?除了国家规定的外,我是否可以有其它方面的补偿要求?请您一定要回答,一个无助的求助者,我对这方面确实不懂!

公司企业
2004-09-26 13:18: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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