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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曹某合伙办了一小厂。其中李某点四分之一,曹某占四分之三。李某和曹某的合伙协议没有,但有人证可以证明(此人原也有四分之一股,后转让给了曹某),现在此厂已经结束了。在此期间李某和曹某有书面协议全部应付款按股份各占四分之三和四分之一。在经营期间李某承向工厂一供应商出示了一张欠条,欠条属名为李某私人的名字。现在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了诉送要求李某偿还全部债务,现在李某已将曹某诉送为第二被告,但是曹某可能会缺席。

刑事案件
2004-09-23 1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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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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