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0日,在山西省襄垣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两人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但肇事方只在当天付给受害方8500元赔偿后就再没有出过一分钱,高昂的费用让其家属很为难,终于盼来了法院开庭审理,可结果却不能让受害者家属满意,肇事司机认为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太高,他赔偿不起就没再赔偿受害家属一分钱。我想问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法院判定应该赔偿,但赔偿不起就不再赔偿的情况,有没有可行的办法?难道就继续让受害方认为是没办法的事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