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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精神病院医生故意虚构伪造病历,栽脏我患有“精神分裂症”,淘制我的糕点店无顾客进店销费,被迫关店歇业,找工作无单位接受,剥夺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 诉求是:追究医生故意非法虚构伪造(病历)证据罪,非法拘禁罪,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证据 1,住院知情同意书系医生欺骗一个未年满16岁,我儿子的签字。 2,南昌市工生局调查核实以及江西省精神病院领导调查认定,我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个小时,治疗措施未展开,并且认定我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个小时,江西省精神病院未对我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的治疗。 3,医生承认,我的病历是他按照上面领导意思写的,而不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所写。 以上事实控告到公安,不予受理,理由系没有犯罪事实,提交材料到检察院请求监察建议,意见系根据《刑事诉讼法》弟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不立案理由成立。最后还何以向市检察院以及省检察院申诉监督吗?

刑事案件
2020-07-16 17: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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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