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2年3月23日,我妻子持其父该日到期的2.8万元定期存单到峡江城镇信用社要求支付本息,该信用社以没那么多现金为由要她3月25日去取,第二天,她发现存单不见去查时被告之24日上午被一男子冒领了,而且那名男子冒领时,信用社以没那么多现金为由,给他出主意取2万元及利息500多,另仍以我岳父的名字,以一个莫须有的身份证开了一本活期存折,该信用社在没有核查身份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取款和存款手续。在今年四月份的法庭上,该社为了推御责任,竞无视法律的尊严及自身一个信用单位的名誉,在2001年3月23日,我岳父的存款凭条上将我岳父的身份证由362423391123001改为362423691228001,然后在法庭上说我们不具备诉讼主体,真是丧尽天良。通过二次法庭辩论,法庭也查明了这些基本事实,但在判决时却说该信用社并未违约,仅在办理存8000元时没核验身份证使存款被冒领有一定责任,因此只判信用社赔偿10%。

其它综合
2004-10-31 09:38: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