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父亲是以科技单位主要负责人,于1996年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动用节省下来回收的科研经费(既科研基金)28万元,为无房户7名科技人员做补贴,解决了住房困难。1998年,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动用节省下来回收的科研经费(既科研基金)10万元,为领导班子中4名只有一间半住房的同志,每人补贴2.5万元,解决了住房困难。在这其中,我父亲没有动用一分钱为自己谋私利,他只是凭着一个老党员为民为公的思想,想为大家做好事,解决大家的困难。他也不知道他的行为是否违法。此事,纪检委早在两年前就已查清,\"三讲\"的时候也查过此事,现在,在今年,有人将他因此事告到检察院。检察院要求他们退款,并找我父亲谈了话,现以立案,要求他们现在不得离开市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