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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买的,女方买的,婚后写的女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20-07-19 12:02: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个人名下的财产,是婚后购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前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都属于各自个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论多少年后,都属于其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是婚后加名,可以作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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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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