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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服中院判决,申请高院再审,高院需要再收费吗?

合同纠纷
2020-10-05 15:48:3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各地要求可能不相同,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供参)  1、再审申请书。(应提交的份数=除申请再审人以外所有其他当事人人数+2,都必须是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以及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该公民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材料。  4、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5、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以及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6、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准确、合法,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进行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序。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有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l)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如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2)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3)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形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审查申诉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 只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仍然认为原生效判决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 申请再审法院是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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