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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长春市南关区三道街川麻婆泥锅涮肚的员工,四月十一号工作到今天,起因是我在店里拿了一份麻酱,声明我没有偷,我下班前说了一声,我拿点麻酱回去沾腊肠吃。然后老板娘看到后,没对我说不能拿,就让我走了。她打电话给老板说了我拿麻酱,然后老板找到了我说我偷的,随便拿的。拿着这个事说从一号到今天十三号的工资也不给了,找谁来都不好使,就不给,报警也没用。我没有偷,我拿完了还套了个袋子,老板娘看到也没阻止,要是说不能拿,我就不会拿,看着我拿走了,然后给老板打电话,告诉我工资没有了,欺负人

其它综合
2020-07-16 22:36:3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没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者以现金补偿;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6、未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
    7、收取押金、证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必须返还。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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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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