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前几天问过您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谢谢您的解答。 我咨询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是两个区的办公室给了我完全不同的答案。一个说不用支付违约金;而另一个区(我公司所在的区)则说我需要支付违约金,他的理由是合同里约定了“服务期”,而且现在是在服务期之内,就必须按照服务期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又这么几条条款: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的合同里合同期从2004.8.1到2006.7.31,试用期三个月,约定服务期时间与合同期相同。

医疗纠纷
2004-09-17 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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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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