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东西,自备了购物袋。其中有一件商品不方便手提,就放进了购物袋,其他物品在手上提着,结果不记得买单。刚刚走出门口,被收银员叫住。带进保安室。说是要报警,因为我刚生完孩子2个月,孩子在家中还要喂奶。又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有点懵。刚生完孩子记性是真的很差,但是也没办法证明自己是真的忘了,六条玉米。有点重量的。说忘记了,自己都有点无法相信,但真的是忘记啦!当时我就接受了超市的条件,付了100块给超市。回到家越想越气,为什么收银员不在买单的时候要求我打开购物袋,而是等我走出门口,他马上走出来叫住我。显然他一早就知道的呀。真是好气,好冤枉。以后去超市超市在也不自带购物袋了。这个疙瘩要在心里面多久在能消化掉,现在我能自己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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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三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只要儿童的智力正常,已具备了基本的表达能力,对于自己亲眼所见的的事实经过完全可以表达清楚。那么,这样的儿童具备证人资格,是可以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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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