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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王某于2002年侵占储户资金8.2万元,2004年被发现并抓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没有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前8.2万资金银行垫付.当时与案件有关人员6人包括业务发生时的复核人员\\授权人员\\负责人.银行以失职为由已按内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对以上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现银行以王某没有赔偿损失能力为由要求以上6人承担

刑事案件
2004-09-13 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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