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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号应聘一个工作,短期两个月,承诺是每周休息一天,每天下午1点到晚上10点工作(上班时间合同上有写,我们还签了名,按了手印),中间有一个小时吃完饭的时间,每月会有六七天加班,加班到晚上12点,但没有加班费,我个人认为可以接受,就在工作地点租了两个月房子,房租已付,押一付二。6号入职后,前几天培训正常上下班,在7月9号晚上下班前,经理突然通知,以后上班时间改为中午12点到晚上12点,并且没有加班费;原定的每周休息一天改为不休息,但会每天发150元的加班费。 如果他招聘的时候就说明工作时间为中午12点到晚上12点,那我根本就不会考虑这份工作,但现在房租已付,自己也有所付出,所以想问一下,这样的话公司算违法吗?我要怎么维权?谢谢

合同纠纷
2020-07-15 13:09: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法院执行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固定,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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