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户口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4)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孩子能力的证明;
(5)捡拾弃婴,三个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
(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7)经常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
(8)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