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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2月15日进入这家公司,上班地点在他们代理销售的楼盘,担任销售代表,主要工作是卖房子,主要收入是基本工资和佣金.平时一星期休息1天,五一也天天上班,他们也只给了3天补休,一般加班也从不和他们计较了!但这次我一定要和他们计较一下了.我们全部的销售人员于3月和他们签了佣金条例,上面写明如在6月30日前卖掉五套房子可拿千分之三的佣金,我的客人(这套房子真好到了指标)于6月15日签定了定单且支付了10万元定金,原来约定第二天签约的但因有急事需出国于7月3日签了约且支付了签约金.可他们现在拒绝给我千分之三的佣金,理由是我没在6月30日前让客人付到40万,我说条例上也没写这一项啊!他们还说他们和发展商签定的合同上注明了这点,可我又没在上面签字呀!我只认和他们签的佣金条例!我也做了好几年售楼了,一直以来都是以定单为准的,反正我觉得他们很过分,我想拿到属于我的钱!

损害赔偿
2004-09-10 2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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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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