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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对于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追溯,债权人能否冻结查封应收账款的主体,债务人应收账款是破产清算组进行审计而得出还是自行申报得出?

其它综合
2020-09-24 18:57: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向法院申请破产就可以解决这些矛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 你好,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二)或然债权  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
  • 公司破产后,必须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为了维护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那么,清算组究竟是由哪些人员组成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因此,由以上人员组成清算组,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财产不被侵占。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人员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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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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