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委托我帮她追讨一笔债务,签了书面委托书,通过强制执行,法院每月从债务人的工资卡上扣除几百元偿还,但须去法院财务处领取,我母亲日前在法院与我签了书面委托领取的协议.但我去取钱的时候财务处非要我母亲的身份证原件,我只好去取,结果再次前去领钱的时候,又没有要求我出示我母亲的身份证原件,只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就拿到了.
请问已经签署了取钱委托书的情况下,到底需不需要每次都带我母亲的身份证原件去取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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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向法院办了委托手续,不用每次都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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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灌水天王^o^
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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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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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授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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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办理一次授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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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