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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厂在深圳龙岗区坂田.工厂决定搬迁,但并没有和员工提前说好,有一部分搬到了江苏,机器已经搬过去了,大部分人员没有去,只去了几十个人,还有领导. 但是领导有补偿,员工没有. 剩下的人领导说搬到龙岗区双龙,离现在的工厂差不多要两个小时路程,却没有补偿,我想知道能不能要到补偿

其它综合
2020-07-09 18:23:3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建议你尽快去劳监大队投诉处理
  • 你好,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均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该问题涉及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如想要继续在公司工作,主张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无效,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提出。
    以上回答如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进一步追问或来电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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