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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 我母亲黎玉桂是塘内南村村民,演丰镇塘内南村经济社于2009年2月经全体村民同意与海南合昌水产科研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条款第七条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内,若国家需要征用承包土地……其中包括养池,房舍及道路,冷库,围墙,及通讯线路的赔偿款40%归塘内南经济社所有”,2017年黎玉桂参加临空产业园签订征收土地合同后已故,塘内南村民小组于2020年6月11日后对水鱼场40%财产权按演丰镇三资办指导意见进行分配,《意见》第四条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条,村民小组的已故人员因死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终止,主体灭失,不再享有死亡之后的相关民事权利。所以,此次分配方案中,已故人员不享有分配权” 有观点认为,合同并不因一方主体死亡而归于终止,可由继承人对合同概括性继承,其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享有权利。 我提起诉讼,能胜诉不?

行政纠纷
2020-08-16 17:22: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
    又,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继承人死亡之前的继承人能否有继承权: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和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制度是属于特例.代位继承制度属于继承权的延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被代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且只适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除此而外,任何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享有这一权利。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您好,您向提起诉讼的诉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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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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