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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问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专利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我理解的是,即专利转让合同将专利的所有权都转让了。 而又有,专利转让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剩发明权。 2、专利实施排他许可,是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仅专利权人与这个家企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不可以将该专利再次转方给第三方。 3、专利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生产该专利,亦可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 后两者的专利实施排他许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为什么也是在专利转让合同里呢?这样,是不是就不是专利的所有权转让了呢?这两者矛盾吗

知识产权
2020-07-09 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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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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