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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未经我本人允许私自盗用我的照片用作头像冒充我本人 曾泄露我的个人隐私并在网络发布辱骂性言论 包括私信我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等网络暴力行为对我进行威胁恐吓 威胁我要去学校把事情闹大 同时造谣我的个人学历对我个人进行污蔑和诋毁 应该以侵犯肖像权还是侵犯肖像权的理由起诉?

人格尊严
2020-07-11 06:37:1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
    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3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属于民事案件,可以通过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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