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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一家私企做财务工作负责应收帐款的核对,今年5月辞职。3个月后我到原单位调离社会保险时原单位负责人告知不能给我。原因是业务员在与客户结帐时有部分退货(1、有可能未拉回公司。2、有可能退货已拉回但业务员未拿回退货票。)造成对帐困难,前几次我上报过经理,经理说先开税票结帐之后在让业务员去追退货,但业务员始终未追回,此类事件有若干次(2003年度)。现在该业务员被开除,正在交接工作,原单位经理查出大约5000元货款是这种情况。我在工作期间曾向经理提过此事但未说出具体金额,现在经理已我未向她说明此帐款的具体数额为由让我写保证书,如果以后业务员的帐务出现问题我要承担责任,或交1000元加大约600元工资做为押金,以后根据责任多退少补。才可以将社会保险调离,无奈之下我交了1000元押金和大约600元未发放工资作为抵押。对方以给我开具押金收条,内容是:今收到XXX交来应收帐款未清理完毕押金1000元。

人格尊严
2004-12-26 11:39: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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