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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月4号,通过中介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定于7月10号入住,并支付了押金、租金以及中介费。现在由于公司调派原因,不能入住,请问我能退回中介费吗?

合同纠纷
2020-07-17 04:12: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说明原因协商处理。
  •   一,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经营不善导致解除合同的,属于承租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确定。  二,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三,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数额一切以双方协商为准,法律不干涉。  四,上述情况中的前提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是可以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以及押金的。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如果是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的当事人原因而解除了合同,中介费一般是不予退返的。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承担方式,等在委托合同建立时应予以约定。  一、什么是关于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二、居间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居间人(中介方)的主要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三、在法律上可以拒付中介费的理由:居间人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相关证据,比如笔者刚刚胜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经过笔者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从而法院认定了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我方取得了的最终胜利。  四、拒付中介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居间人己经促成合同成立,而由于委托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解除。一般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都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追讨中介费或不退还中介费,而交中介费的一方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 看你们的中介服务合同是否约定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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