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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物中毒该如何赔偿?  我的餐厅发生了食物中事件,卫生防疫部门初步鉴定为意外事故。餐厅已对发生病情的病员进行了住院治疗,同时还垫付了有关人员的医药费和伙食费,并对住院病员每人支付100元的误工补助,住院病员最长的也只有5天,现在绝大多数已经出康复出院。现有几个问题请教:  一、餐厅发生了此类事件究竟应该赔偿哪些费用?赔付的标准和依据有哪些?  二、消费者是否该支付消费的用餐费用?  三、对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是否该赔偿?  四、对经医生检查已正常出院的孕妇在支付了一定的营养费用后,是否还该赔偿?  五、对进食后第三天住院的病员(因为先前没有出现食物中现象)是否也该进行赔偿?  不胜感激!  陈先生  2004.8.31

刑事案件
2004-09-03 02:26: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餐厅发生食物中毒,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计算自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
    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不应承担就餐费,因为餐馆未给其提供安全的食品,应属餐馆方违约。
    受害人如果要求精神赔偿,但实际又未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孕妇虽已正常出院,但其精神可能遭受了较重的损害,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第三天住院的人如被医院确诊为是在你处就餐引起的食物中毒,你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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