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2005年3月12号订婚,(3月17日领取结婚证)然后家里人给了她结婚用款共计3万元,另给她1900元不包括在3万之内(3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用品上),她家另出12000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后于5月6号结婚,结婚当天,她家给了1万我们,另我家亲戚给了她 8200元,共计18200元。无房产,有存款1万。 现她提出离婚,本人同意(属无过错离婚)。 财产分割协商无效! 请问离婚时所购买家电,家具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款怎样分割,敬请答复!
[[i] 本帖最后由 zhangya0865 于 2007-3-10 03:03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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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获得财产,按婚姻法第17条规定是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判决离婚,双方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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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订婚,订婚当天给了她31900,其中3万为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如家电,家具;另1900元属于赠与,3月17日领取结婚证,5月6号结婚.且购买结婚用品时所购物品发票全部由她管理,她已带走。我现在无法举证是我个人财产.
[[i] 本帖最后由 zhangya0865 于 2007-3-10 04:25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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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一人一半,二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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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前面两位同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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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证明哪些是婚前财产的话,那只能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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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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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性质,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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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应当平均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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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