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收到当地区法院发给我的传票,内容是:有人在区法院起诉我借款逾期不还.具体诉讼内容是:对方告我2003年3月份向其借现金五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还款,到期后我还款两万五千元,还欠两万五千元未还清并于2004年3月12日写下还款计划,承诺6月20日还清余款因我到期未能还清欠款因此对方把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于9月20日开庭.对方出示的证据是我2004年3月12日给他写的未还清的余款两万五千元欠条. 我与对方并无深交只是认识况且我根本也未借过他的钱并且在法院的诉讼状上也未写明我当时的借款用途以及借款地点和证明人,只是根据一张借条起诉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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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起诉的,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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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因债务追讨起诉的原告,应该要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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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从推翻他关于你欠款的证据上入手,按法院告知的举证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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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