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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4年产6月10日向王某借款3万元,定于2004年6月30日还,有借据。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始终不还,一再推拖。借据内容如下:“李**向王*借款3万元,定于2004年6月30日还清。此借款,李某用北营公司欠**油脂化工厂的10万元货款做担保。本借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2004年6月10日”有双方签字和手印,并有证明人签字。李某承包**油脂化工厂,但不是法人代表。

刑事案件
2004-09-03 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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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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