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有一实际事件想法律咨询、援助。 房屋拆迁所在2003年3月间通知,我所居住地房屋将拆迁,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腾空,安置房源为期房,并且要2004年12月可交付。经过一番忙碌,办理好一切拆迁手续。在2003年9月7日下午房屋拆迁所突然通知,以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拆迁规划红线进行调整,我的房屋已不列入拆迁范围,通知本地块不再拆迁。提出:1、愿意拆迁走的,仍可按拆迁政策走;2、不愿拆迁走的,仍可居住于此,给予补偿。两个方案住户可自行二选其一来了结此事。在2003年11月获知对不愿拆迁走的一刀切补偿四个月周转费和来回搬迁费(约2000元)。但在2003年9月7日前我已通过房屋中介租赁了房屋,并支付中介费和房租费(约5000元),已无法退回;原本因拆迁而早已付了钱不能再办的事(列考试2002年已付费);空调的拆移机,再装机及绝大部分家当的搬运费;以及其它与拆迁相关的费用支出。现在既然可以选择不走了,便多次同房屋拆迁所协商,希望能从实出发考虑我经济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失,给予我合理的赔偿,不能让我无故受损失。但房屋拆迁所以:不愿拆迁走,只能补偿四个月周转费和来回搬迁费,要么你可拆迁走推搪。

证券投资
2004-09-02 07:18: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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