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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现在是一名被取保候审的盗窃罪犯。在今年五月份找了一家电脑公司工作,深得老板赏识。可是由于我的一时糊涂,偷窃了公司现金五万元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六队取保候审。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6月16日上午11:00,我奉老板之命,去徐家汇找一家客户结算货款共计42050元,因我准备投资期货生意,便在当时起了贪念,偷配了同事冯某的办公室大门钥匙(我没有办公室大门钥匙)后,赶去徐家汇。于当天下午7:00左右返回公司交款。本想直接交给老板,后因老板在外有事,遂等候到8:00左右,将钱全部交给了公司财务方某,然后离开回我住处(我住处离公司约十分钟路程)。6月17日凌晨近2:00我离开住处前往公司欲行使偷窃。到公司写字楼前因见有保安,所以心里害怕,就在写字楼外的马路上乱逛,考虑是否进行偷盗。一直持续到早晨4:30左右,贪欲在心中占据了上风,潜入了写字楼,用配好的钥匙打开了办公室的门,进入办公室,从里将现金50000元拿出,仍了钥匙,并马上返回住处。我与女友一同居住,女友当时便得知此事,马上劝我归还,我也极度恐惧,但不敢再次回去还钱。到早晨十点,我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工作。直到下午4:00左右,老板发现钱丢失,马上报案。但公司所有人并未怀疑是我偷的。本想6月18日将钱悄悄归还,但当天老板将我一直派出办事,我又不敢当面将钱归还老板。等到19日,我得知此事已被立案,我跟恐慌了,不知此时还钱是否太晚了。19日当晚,我找到了我很好的同学陈,将事实完全告诉他,请他出主意,他答应20日帮我还钱。20日中午,我的女友将钱用报纸包好,交给陈。陈于下午四点多,将钱放在四平路物美超市的自动寄包柜中,并电话通知了我的老板,将寄包柜密码告知与他。至此,公司所有员工并未怀疑到我,但警方将当日知道这笔钱的所有人都列入了怀疑对象。到22日,警察前来办公室调查,我便道出了我的做案经过,遂被带到刑侦六支队录口供。警方由于我将钱及时归还、是初犯、没有案底、认罪态度好等因素,算我自首,因此将我取保候审。

公司企业
2004-08-28 20:38: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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