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我的一个在中山坦洲一首饰厂打工的朋友,发生了一件工伤事故.事情是这样的:7月的一天上午,我的朋友正在上班工作.他们是做首饰的,工作中有用到容易起火的白电油,不知道是因工作不慎还是其他原因,就在他的工作台上突然起火了,导致他整过脸部颈部直到胸部约15CM处,还有两只手,全部被烧伤.医院鉴定为二级烧伤.事故发生后,先就医于离工厂最近的卫生院,当天晚上在其家属的要求下转到中山人民医院就医.在整过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工厂有主动支付,另在当事人家属要求下,在当事人住院期间有支付其前去照顾当事人的亲人的生活及住宿费用.现在,当事人已经出院疗养近一个月,脸部没有留下明显疤痕但较一般人皮肤黑些,劲部有小部分疤痕,手上有明显的被烧伤痕迹.在事故发生之后,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当事人都受到了及其大的痛苦和伤害.如今,已留下了部分疤痕,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及其残酷的事实,何况当事人刚24周岁,这次事故会影响到他今后的人生.现在,当事人打算回家疗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