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曾经与浙江余姚一家外贸公司合作出口产品。工厂由我们自己联系,余姚公司只是负责在外汇到帐后,按照我们给出的汇款路线付给工厂货款,商检,清关和出口。后来因为货物中一些产品只是一件或者两件样品产品,或者因为本身没有进出口权无法开具他们公司所一定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拒绝付款。我们找了另外一家深圳的公司接替这项业务,把客户要求的产品采购到并且出口。这已经是在余姚公司收到外汇后的三个月了。当时因为有一部分货款是余姚公司已经付出了,需要工厂开具发票。我们联系工厂,让他们尽快开发票给余姚公司寄出。现在,我们马上有一批货物需要出口,并外汇已经到达余姚公司的帐上。他们公司的业务员总是说马上把款子汇出,过了已经一个多星期了,他们才说没有收到上次所需要的发票以前,拒绝将这次货款付出。就算是这家工厂以前每次都很快将增值税发票寄给他们。我现在正在联系需要开发票的工厂赶快寄出发票。有些发票他们已经收到,虽然是有效发票,但是不能用。我们现在给他们打电话,他们看到是我们公司打的,就不接电话了。

知识产权
2004-08-27 16:50: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具备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享受该发票为企业带来的17%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商贸交易中,同为纳税人企业的企业之间一般都被要求用增值税发票来结算,以此来抵扣17%的税收。

      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就本案而言,如工厂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
    当然,作为余姚的外贸公司而言,其希望接收增值税发票以期退税。

    三、从法律上讲,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是否开具发票,应当属于税务局管理的行政事务。
    但这并不影响,你们要求余姚公司支付欠款。
    如余姚公司一直拖欠,则可以准备证据,对其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