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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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退还彩礼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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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 你们已经登记并共同生活,所以不能要求返还,除非婚前给付导致你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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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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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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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