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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公司急需一批水泥,向甲、乙、丙三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急需建筑水泥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厂收到函后,都给工程公司回电有货,并告知价格。丙厂在发函的同时,亦派车给工程公司送去50吨水泥。工程公司据三厂回电决定派人去义厂购买,丙厂水泥到达时工程公司从乙厂买到水泥。丙认为工程公司违约,双方诉至法院。(1)工程公司向三厂发出的函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2)工程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您。

建筑工程
2020-07-15 19:45: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双方违约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属于适法的情形,不能被纳入双方违约的范畴。比如,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人违约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将其认定为双方违约,显然是在滥用双方违约制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因对方违约而正当行使抗辩权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各自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轻微瑕疵,而债权人也构成了受领迟延,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不严格区分故意或过失,即过错程度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意义不大,但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如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考虑双方过错的大小。此时,过错的程度就变得非常重要。
  • 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看你们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了~如果合同约定同时履行合同的,构成双方过错,这样的话协商一下双方不承担责任,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合同规定一方先履行合同的话,先履行合同的这一方够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