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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节前夕,郭女士等5人自行到北京旅游,他们入住悦来饭店。在服务台交付押金后他们入住3间客房。每天一大早他们就出去玩,吃饭都在外面,晚上才回到饭店住宿。第5天他们到服务台结帐时发现,交付的房款与登记住宿时询问的不一样,服务员说,所收的费用包括住宿、早餐、晚餐。郭女士他们认为没有在饭店用过一次餐,所以不应该支付这笔费用。服务员对其出示一份饭店的通知,上面有一条写到:“凡在本饭店住宿的旅客,早餐、晚餐一律由饭店提供。不在饭店就餐的也按统一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郭女士他们认为,饭店的通知是饭店为了重复使用的典型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其中的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必须经旅客的同意。因此,他们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郭女士他们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损害赔偿
2020-07-01 1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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