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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几年来一直委托一家快递公司帮我们送货,在今年7月委托快递公司货物一件,货物总值2万多元,在发出去第二天通知我公司,在货运途中不慎将我公司货物丢失,答复我公司,只赔偿我公司500元,可以承担发票遗失罚款及登报声明费用。理由:1、是不能证明货物的价值。2、他们提供保险业务,我公司没买。(但他们也没提醒我们。)3、快递单上已注明不买保险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为所收资费的倍最高不超300元。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方案,投诉到消委会,经调解失败。

债权债务
2004-08-29 22: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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