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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而在某监狱服刑。期间为了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获得减刑,于2012年6月13日向新入同监室的苏某(贩卖毒品罪)打听违法犯罪线索被拒绝,遂指示同监室在押人员吴某等9人,共同轮流对苏某实施殴打,致使苏某面部、胸部、腿部等多处皮下瘀血,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苏某被迫告知其贩卖毒品而未被抓获的其他同案犯,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李某获得减刑1年。李某的减刑是否合法?能否撤销?简述减刑的条件。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
2020-07-03 02:02: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没有该罪名,根据不同情况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 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 构成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五个方面。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尽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的结构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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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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