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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2月份的时候,一天晚上9点多钟下班,在回家的路上由于汽车灯照住眼睛,看不清前方的情况,撞到一名骑自行车的身上(40几岁),后来送往医院,做过CT后,胸部有一处骨折,医生的书面证明也证明此处不碍事,卧床休息二、三个月就会完全康复,无须住院。受害人要求住院,住了半个月,治疗费2000元钱也预先付给,受害者要求过年后再处理,过年后再一次要求2W元的处理费,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怎么办?(注明:开的摩托车“三照”全无,唉:'( )

交通事故
2007-04-04 21: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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