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997年在广州购买了一间商品房(烂尾房).面积80平方米,总价55万,但到1998年前已交房款44万元正,但一直发展商未与本人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只是出据了收据.99年未本人已与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法院已出据了民事调解书,要求发展商30日内与我们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但后来法院一直无法执行,因该房产早在97年已抵押给银行.(所以只有调解书,但一直无法执行)现时该发展商已解散,该栋商品房好象已有新开发商接手,今天法院又召集了我们,说要求我们拿钱,还说拿楼的可能是什么都没有了,要求我们这个星期给他一个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