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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抵押物,可以为二位以上的债务人同时提供抵押担保吗?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债务
2020-07-03 11:53: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你所述:应该是借款的债务人跑了吧?你的陈述不能明了案情,建议携带相关协议或合同文本,直接联系律师咨询,以便准确回复你的问题。
  •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有两种: 一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 二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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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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