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面临一个问题,我所在的公司,旗下有一个子公司,该子公司属于生产企业,已经停产几年了,平常也没什么业务,原来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留底有8000万左右。最近开展了一个新的业务,在外购进商品,然后再卖出去,中间赚取一个差价。然而我们购进来的时候并没有取得进项发票,现在要卖出去,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虚假销售,现在公司领导的意思就是,用原来的8000万的进项留底去抵扣销项税额,这样做是否合法,属不属于偷税漏税?请教老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