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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4日晚他老鄉來(杜某)到我男友(李某)的住處叫我男友還錢給他(這個錢是他們倆在打牌時所欠下的350元),李某說現在沒有,要等發工資以后再還給他,他們倆就在爭執的過程打起來了,并且杜某還打了我几下,之后他們都下樓去了,下樓后又打起來,結果李某打傷了杜某,事后杜某有報警,湖里公安局也有處理這件事情,在7月13日湖里公安局就把李某扣留了,在7月15日就把李某友轉到廈門第一看守所里面,7月16日至8月3日,在這期間派出所要求我與杜某進行調解,而且派出所還給了我一張字條說是李某寫給我的(事后我問男友他說不是他寫的),我與杜某鄉調解几次后,杜某終于在2004年8月4日同意和解,但是要求我賠償他醫藥費等共6000元和欠他的350元,共6350.00元,但是當時我身邊沒有那么多,只有5000元(也都是向別人借的),杜某找來了他的表叔(我的擔保人)與另外一個老鄉(做見証人),寫下欠條,欠條的內容全部都是杜某寫的,我只是簽了個名和日期(2004年8月4日)而以,欠條的內容好像是這樣的:2004年7月4日李某打傷杜某,同意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6000元和欠杜某350元,現已經交派出所4350元,剩余的1350元需在2004年8月10日前還清,如不還其責任由他的表叔(我的擔保人)承擔負責。寫這個欠條的時候只有我、杜某、他表叔和杜某的別外一個老鄉在場,派出根本所不知道有寫欠條這件事情,而且欠條只有一份原稿在杜某的手里。當晚我與杜某找到出派出所的辦案民警處理這件事情,并且把5000元交給了派出所,而且也錄了口供,一切手續辦完后,8月12日李某還被入出來,當天李某與杜某到派出所簽下一份湖里公安分局傷害案件調解協議書,其內容,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并達成以下協議:一、由李某向杜某賠禮道歉 二、由李某賠償杜某醫藥費,誤工費共計人民幣伍仟元整 三、自本調解生效之日起,雙方不再就此事引起任何的法律糾紛。這份協議雙方都有蓋手印。李某被入出來之后我才跟他說起有寫欠條這件事情。

债权债务
2004-08-24 12:25: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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