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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洗脚过俩月足浴店人员被查出来了从事卖淫嫖娼,警察联系到我。会怎么解决此问题?

刑事案件
2020-07-04 15:35: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普通卖淫嫖娼并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具有最后性。而卖淫嫖娼对社会的危害性显然达不到用刑的程度,只需要行政处罚即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如果不是普通卖淫嫖娼,而是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则进入了刑法的调整范畴。比如《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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