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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前夫代理别人炒股做期货,输了几百万(一分也没取出过),起先有合同,中途转成借条,现对方起诉我前夫,我被列入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我和我前夫都是再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他经济情况从不告诉我,每月只交他的生活费,后又书面约定经济分开。我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此事。

债权债务
2004-08-24 22:07: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离婚案件能否适用于以前的条例问题,对于你的描述,视具体情况而定,新法出台后根据案件一般适用新法,除非案件发生在旧法期间。
  • 您好!关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能否用为共同债务来解释的问题,是不需要承担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不能用93年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3)来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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