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3年1月20日,甲希望入股公司,在征得乙(系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意后,甲将现金40万元转到了乙的卡上,乙后收到款项后,对甲说:你和我共同经营公司吧。对此情况公司的另一股东丙表示同意。2013年3月30日,乙向甲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收到甲现金(投资款) 40万元,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交款人甲,收款人乙,并在收款机关栏中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 随后,甲进入了8公司,开始参与经营管理工作,月工资为000元。 但甲一直未在A公司章程上进行补充签名,8公司也未在工商部功理变更股东和公司章程等手续。在工商部登记注册资料中,公司的股东为乙和丙。8公司也未向甲出具出资证明书。你甲曾在该公司报销费用,领取股息。 因公司经营上出现困难,2014年3月, 甲以自己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A公司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上没有其名字为由,主张前述款项名为投资款实为借款,要求该公司立即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完。 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公司企业
2020-06-29 10:01:37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