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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农珍(我妻子)和同乡某某来我村找对象,跟了我。因为没有结婚证明信,所以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农珍在其家人的帮助下,从其家开来了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并在我村落了户口。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证。在这共同生活的十九年中,农珍和其家人花去我近30000元。另外我在喧务山上干活时不慎弄伤了眼睛,两次治疗共花8000元。使我欠下了很多外债。在这十几年的夫妻生活中,农珍和我感情一直很好,和我家人也都很和睦。为了养家她在一个老乡的帮助下出外打工,后来才知道,她竟然背着我干起了卖淫的行当,并和本县某村徐某非法同居,2001年秋她回家后,把我骗到石家庄去打工,然后拿走了户口本和一些衣服、被褥,带着两个不懂事的孩子走了。现在,她上诉法院要求离婚,

涉外纠纷
2004-08-23 18: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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