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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吉林省桦甸市人民医院一名职工。头春节我请假去了广东。因疫情我四月份回来。这期间我单位工资奖金。全部给我扣除。然后我回来上班儿。两个月。五月份只给工资171块钱。六月份只有工资开了1490。元我们单位好几个长年在家最长有20多年。难道我请假出去几个月,按政策法律制度?他们就不按正常法律制度吗?我们一个单位有几种政策?法律法规。这不是太欺负人了吗?请全国广大网民为我评评论评论。一个单位有几种法律政策制度?而且我们单位现在还非法用工。我回来两个多月了。几乎双休日没有休,到我们院领导不违反法律劳动法吗?劳动法明文规定双休日应开200%工资。我希望得到公平公正。我休那么几个月给我工资全部扣除,而且现在还继续在扣。试问有这样的单位这样不合法的单位吗?

合同纠纷
2020-06-29 14:02:1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废止劳动法,只是自然废止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
    劳动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有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当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仅仅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进行修正和替代。
    劳动法涉及的问题是全面性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问题仅仅是劳动合同方面的。
    从广义来说,劳动合同法是广义劳动法的一部分。
  • 可以去劳动仲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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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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