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有一实际事件想法律咨询、援助。 房屋拆迁所在2003年3月间通知,我所居住地房屋将拆迁,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腾空,安置房源为期房,并且要2004年12月可交付。经过一番忙碌,办理好一切拆迁手续。在2003年9月7日下午房屋拆迁所突然通知,以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拆迁规划红线进行调整,我的房屋已不列入拆迁范围,通知本地块不再拆迁。提出:1、愿意拆迁走的,仍可按拆迁政策走;2、不愿拆迁走的,仍可居住于此,给予补偿。两个方案住户可自行二选其一来了结此事。在2003年11月获知对不愿拆迁走的一刀切补偿四个月周转费和来回搬迁费(约2000元)。但在2003年9月7日前我已通过房屋中介租赁了房屋,并支付中介费和房租费(约5000元),已无法退回;原本因拆迁而早已付了钱不能再办的事(列考试2002年已付费);空调的拆移机,再装机及绝大部分家当的搬运费;以及其它与拆迁相关的费用支出。现在既然可以选择不走了,便多次同房屋拆迁所协商,希望能从实出发考虑我经济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失,给予我合理的赔偿,不能让我无故受损失。但房屋拆迁所以:不愿拆迁走,只能补偿四个月周转费和来回搬迁费,要么你可拆迁走推搪。

其它综合
2004-08-21 16:44: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 应重新进行公示。

    本案中既然由于规划的原因造成拆迁范围的变更,你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了,拆迁所应当对你的损失进行补偿,拆迁所一刀切的补偿办法是不妥的。你可尽力与对方进行协商,实在不行,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拆迁所赔偿你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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